上海市虹口区商业联合会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:上海市虹口区商业联合会,英文译名:SHANGHAI HONGKOU DISTRICT COMMERCIAL ASSOCIATION。缩写:SHHKCA。
第二条 本会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》、《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》的有关规定设立。
第三条 本会由在我区从事商业经营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专家、学者等按自愿原则组成,并经虹口区商务委员会和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、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四条 本会宗旨:"服务、指导、协调、组织、管理、监督"。协助政府,服务企业,搞活流通,促进消费,诚信经商,繁荣市场。
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虹口区商务委员会,接受区社会团体管理局的监督管理,接受上海市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。
第六条 本会设立党支部。秘书长兼法人代表,负责日常工作。
第二章 任务、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
第七条 本会主要任务:
一、宣传贯彻国家和市、区政府的有关方针、政策,协助政府规范、
协调、发展(培育、引进)商业企业,搞好行业自律性管理。
二、沟通政府与企业、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,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,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。协调会员单位之间、会员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,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。
三、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工作:推动制订区域行规行约、行业质量标准、服务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等,规范商业经营行为,促进公平竞争,保护、指导、监督商业企业依法经营,与有关综合管理部门一起加强市场管理,规范市场经济秩序; 开展诚信经商、礼貌服务、评比与表彰先进等活动,推动我区商业企业综合素质的提高。
四、开展调查研究,了解和掌握各会员单位经营活动情况,汇总有关统计资料,发布商业及行业信息。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提供信息及依据。
五、为会员单位提供服务与帮助:组织各种商业经营管理的研讨、学习、参观、考察,经常开展信息交流、经验交流;提供代理、咨询、培训等各类服务。
六、完成政府有关部门转移或委托本会的各项任务,接受企业委托的各项工作。
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:
一、按照章程开展活动,遵守有关的法律、规章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;
二、诚信守信,公正公平,不弄虚作假,不损害国家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益;
三、不以协会的名义从事盈利性经营活动,不侵犯、损害会员权益,不强制向会员摊派和乱收费,不干预或限制会员企业正常活动,不在会员中搞歧视性待遇。
四、遵循民主办会,自主办会原则,实行入会自愿、人员自聘、经费自筹、会务自理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第十条 凡本区从事商品流通、餐饮、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经济组织,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从事商业经管理论研究和商业经营管理工作的专家、学者,以及具有咨询经纪中介的个人,承认本会章程,均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:凡自愿参加本会者,符合入会条件,填写提交入会申请书。由理事会授权的会长会议审核同意,并发给会员证,方可成为本会会员。
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
一、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表决权;
二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三、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四、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、资料、培训和咨询等方面的服务;
五、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;
六、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
一、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二、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、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。
三、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、资料、报表等;
四、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,维护本会声誉;
五、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报告。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或本会章程的,经理事会同意可予以除名并公示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,其职权是:
一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二、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三、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;
四、选举、罢免理事成员;
五、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。
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度召开一次。会员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,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,理事会召开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,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。理事如离开原理事单位视为自动免职,该理事单位应及时更换理事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
一、执行会员大会决议;
二、召开会员大会,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三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;
四、决定本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;
五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;
六、根据会长的提名,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任和免职;
七、根据秘书长的提名,通过副秘书长人选;
八、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,决定本会重大事项;
九、制定并监督实施各项内部管理制度;
十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活动管理模式试行轮值主席制。
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一、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有一定的政治、业务管理综合素质,热爱本会工作;
二、在本区商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三、最高任职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,女不超过65岁。
四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五、无刑事处罚记录,但过失犯罪的除外;
六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的任期五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员2/3以上表决通过,并经2/3以上会员单位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及经区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或经会长授权主持工作的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二、监督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各项决议;
三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。秘书长为本会专职管理人员,秘书长对理事会及会长负责。本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,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二、协调各分支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三、提名、推荐副秘书长人选,交理事会决定;
四、提名或推荐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,交理事会审定;
五、决定办事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、免职及日常管理、考核、奖惩;
六、按照协会财务制度,在权限范围审核日常性经费开支;
七、代表本会工作机构对外联络、协调;
八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
一、会费;
二、捐赠或资助;
三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收入;
四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五、利息;
六、其它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九条 经费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及时。
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有关财政、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之前,须进行专业审计,并作出审计报告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提请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区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正式生效。
上海市虹口区商业联合会
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