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(目的依据)
为了规范展览经营行为,完善展览业发展环境,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(定义)
本办法所称展览,是指举办单位(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)以招展方式在固定的场馆及预定时期内举办,通过物品、技术或者服务的展示,进行信息交流,促进科技、贸易发展的商业性活动。
本办法所称主办单位,是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,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、组织和安排,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。
本办法所称承办单位,是指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,负责布展、展品运输、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。
第三条 (适用范围)
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展览的经营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,适用本办法。
非营利性的展示活动以及以现场销售为主的展销活动,不适用本办法。
第四条 (原则)
本市对展览业的发展与规范,实行遵循市场规则、倡导有序竞争、鼓励行业自律、进行适度监管、依法维护展览活动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。
第五条 (管理部门)
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外经贸委)负责对本市展览业的规范与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与协调。经济、工商、科技、教育、公安、旅游、知识产权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展览业相关 管理工作。
第六条 (行业组织)
展览行业组织应当在制定行业服务规范、建立展览评估体系、组织展览数据统计、发布展览资讯信息以及引导会员规范经营等方面,发挥积极作用。各类专业性行业组织应当在利用专业信息资源,组织、举办专业性展览的活动中,发挥自律作用。
第二章 招展与办展
第七条 (主办单位的明确)
按规定应当由市外经贸委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科委)或者市教育委员会(以下简称市教委)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的国际性展览项目(以下简称国际展览),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单位为主办单位;无需申请办理项目审查手续的展览,发布招展信息的单位为主办单位。
第八条 (举办国际展览的要求)
未经市外经贸委、市科委或者市教委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,不得擅自举办国际展览。
第九条 (招展信息发布主体的明确)
招展信息应当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。未经主办单位授权,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招展信息。
第十条 (招展信息的真实性要求)
招展信息应当客观、真实。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;未征得其他单位同意,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作为举办单位或者其他参与主体。
对参加同一个展览的参展商,应当发布展览名称、展览主题、展览范围等招展信息内容相一致的招展信息。
第十一条 (注明场馆租用、项目审查情况的要求)
尚未签订场馆租用协议的举办单位,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。
国际展览尚未获得审查批文的,应当在招展信息中以显著方式注明。